近日,我院首例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作伪证的被告人陈某某,一审被阳城县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现已生效。
2012年7月和2014年7月,我院在办理畅某某受贿、贪污一案期间,陈某某作为证人在接受调查时,证明其于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三次送给畅某某现金5万元,多次证言及亲笔证明材料对给畅某某送钱的时间、地点、贿赂款来源等陈述一致。2015年2月4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畅某某贪污、受贿一案时,被告人陈某某出庭作证,作出其没有给畅某某送过贿赂款的虚假证言,为他人隐匿罪证,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经举报,阳城县公安局以涉嫌伪证罪对陈某某依法立案侦查。
该案的成功判决对督促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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