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就琚于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院就琚于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22年2月8日与公益损害赔偿人琚于社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现将协议内容公告三十日。
2022年2月10日
食品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阳城县新阳西街79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琚于社,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身份号 140522196603283913,汉族,群众,阳城县演礼镇演礼村人,住本村兴演街38号,个体经营演礼于社农家饭店。
琚于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使其树立敬畏意识、食品安全意识,经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琚于社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在阳城县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琚于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汇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损害赔偿人:琚于社
日期:2022年2月8日 日期: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