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就刘积善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院就刘积善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22年2月8日与公益损害赔偿人刘积善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现将协议内容公告三十日。
2022年2月10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阳城县新阳西街79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刘积善,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号14052219640215531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河北镇护驾村五甲巷18号,现住山西省阳城县河北镇护驾村五甲巷18号,农民。
刘积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猪一头)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减少了生物多样,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公益得到维护,实现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使其树立敬畏意识、生态保护意识,经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积善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在阳城县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刘积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偶蹄目ARTIODACTLA中猪科(所有种)Suidae基准价值500元/只,赔偿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人民币500元,上述款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汇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损害赔偿人:刘积善
日期:2022年2月8日 日期: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