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通过支持起诉,与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协作配合,督促一名社区矫正人员为5名农民工支付工资36000余元,从受理到办结仅用时7天。
2023年12月22日,我院收到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送的案件线索:曹某拖欠5名农民工工资未付,农民工欲通过诉讼依法维权,但始终联系不上曹某,数额难以确定,无从下手,希望检察机关帮助支持起诉。我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查明:2021年至2023年,曹某先后雇佣牛某、栗某等5名农民工在我县多个洗煤厂、陶瓷厂等从事焊工作业,双方就工资工时等进行了约定。用工结束后,曹某无力支付工资,为牛某等人出具欠条,承诺2023年9月支付工资。2023年12月,经牛某等人多次讨要,曹某推诿拒付,失去联络,拒接电话。
为与曹某取得联系,我院通过查询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发现曹某系社区矫正人员,现仍在缓刑考验期,遂第一时间与凤城镇司法所沟通,了解到曹某的近期表现和思想状况,并向该所通报了案情。2023年12月28日,我院就本案的解决方式,与凤城镇司法所、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了座谈,就职责分工达成了共识。将曹某通知到案后,我院与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组织双方就欠薪数额、支付方案等进行商谈,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曹某与牛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场支付牛某等5名农民工工资36315元。同日,牛某等人撤回支持起诉申请。
该案的成功办理,最大程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