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通过调查核实、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李某某撤销重复婚姻登记,恢复婚姻自由。
李某某和原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结婚证丢失,双方于2008年3月又重新领取了结婚证。2009年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2023年9月,李某某与其未婚夫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以“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仅解除了双方2000年4月的婚姻关系,2008年3月的结婚登记仍未解除,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李某某多次辗转奔走于婚姻登记机关、法院等寻求解决无果。2023年10月,李某某向我院申请监督。
我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李某某前后两次婚姻登记记载的身份证号的出生年份和尾号均不一致。为查证前后两次登记行为中的李某某是否系同一人,我院通过调取李某某两次结婚登记档案、户籍档案、法院民事卷宗,并实地走访核查,查明李某某身份证的三次变更记录情况,结合两次结婚档案记载上李某某的照片,确认前后两次李某某系同一人。另查明,法院民事调解书中事实部分虽未载明李某某与原某某2008年3月的结婚登记事实,但结合李某某与原某某两次结婚登记时间(分别为2000年、2008年)均早于法院调解作出时间(为2009年),结合常理可知,李某某与原某某的夫妻关系已经法院生效调解解除,不可能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再行解除2008年的结婚登记。且李某某与其未婚夫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李某某的结婚登记确有错误。2023年11月,我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纠正重复婚姻登记行为,并全面排查同类问题,加强对婚姻登记行为的规范管理。相关部门收到建议后,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并及时撤销了李某某的重复婚姻登记。李某某重新恢复了“结婚自由”。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我院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综合运用调查核实、释法说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做实行政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缩影。我们将牢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高质效办好群众关切的每一起“小案”,传递检察温度,彰显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