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我院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严格落实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重拳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告人孔某某,女,2016年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孔某某仍不思悔改,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间,在我县某药房租赁柜台从事保健品销售,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且未索要相关票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购进“藏鞭草”800盒、“黄金强肾”800盒并对外销售,2023年10月13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统计,孔某某销售金额3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经检测,上述产品中均含有《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西地那非,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不当服用可能会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也有可能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本案中,孔某某明知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售卖,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院经依法审查,于2024年2月23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3月15日,阳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当庭以被告人孔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责令孔某某支付九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